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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电子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英文缩写为CIE。
第二条 中国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电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团,是发展我国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普惠南里13号楼,邮编:10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围绕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五)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展览;
(六)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科技标准;
(七)接受委托评审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审定和评估电子信息科技成果;
(八)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
(九)依法兴办科技实体;
(十)依法建立和运作基金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类别
(一)个人会员
学生会员
会员
高级会员
会士
荣誉会员
外籍会员
(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具体条件如下:
(1)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的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2)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3)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4)会士: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高级会员。
(5)荣誉会员:担任学会理事会理事两届以上,有较高学术威望,对学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年长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
(6)外籍会员:在科学技术上有一定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
(7)团体会员: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生产、教学、使用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参加学会的活动;
(2)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3)获得学会技术支持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本单位学会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经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消失,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会根据学科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分会。专业分会受学会领导,在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学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地域划分成立相应的地方性电子学会。地方性电子学会受学会指导,在其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会总部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学会总部下设若干工作部。
第二十八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品质;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三十三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学会设立"电子信息技术奖励与发展基金",旨在支持前沿学科研究,鼓励发明创造,奖励取得重大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和组织管理工作者。
第三十六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12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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